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豐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秋杏 即被繼承人 林純精 之遺產管
理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萬3,6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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