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詹曜睿 被告 陳中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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