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5號抗告人 趙品鈞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然第三人即債務人帝利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帝利公司)與 蔡雅雯 借貸關係之糾紛已在調解,調解成立相對人即撤回聲請,且本件抵押物謄本並無清償期已屆至之記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期限7年,清償期為民國116年9月22日,相對人以帝利公司信用不良為由,第二個月即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一)原裁定廢棄。(二)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亦為民法第881之17所明定。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系爭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為關係人帝利公司,帝利公司係擔保其對相對人之債務等情,有相對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司拍字第233號卷宗),堪認為真實。而帝利公司於109年9月21日以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後,並於同年月22日再向相對人借款,系爭不動產復於同年月29日信託登記予本件抗告人,可見相對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均發生於信託登記前,屬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自非屬信託法第12條所定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先予敘明。又依相對人與帝利公司之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8款、第10款、第11款約定,如有「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因管理、營運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之客觀情事,致貴行債權有無法全部受償之虞者」、「…發生其他信用不良客觀情事,致貴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即行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清償等情。嗣帝利公司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暫停交易功能,顯為信用不良之客觀情事,依上開授信合約約定,帝利公司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債務(見109年度司拍字第233號卷宗)。是以,相對人既已釋明上開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之旨,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亦為形式審查,認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並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抗告人之系爭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指其他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爭執該實體關係之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故原審就系爭不動產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予以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文嵐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使用│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分區│平方公尺││├─┼──┼──┼──┼──┼────┼────┼──────┤│1│高雄│燕巢│鳳龍│397│(空白)│523.23│10000分之352││││││││││├─┴──┴──┴──┴──┴─────────┴──────┤│備註:委託人:帝利開發有限公司│└──────────────────────────────┘┌────────────────────────────────────┐│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合計│用途及面積││├─┼──┼──────┼──────┼──────┼─────┼────┤│1│431○○○區○○段│RC結構造│五層:29.8│陽台:2.71│全部││││397地號│5層│合計:29.8│││││││││││││├──────┤│││││││高雄市燕巢區││││││││鳳旗路92號四││││││││樓之七│││││├─┴──┴──────┴──────┴──────┴─────┴────┤│備註:共有部分:鳳龍段439建號,面積:807.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9││委託人: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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