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原告 周致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守閩 、 周珮英 、 周至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被告周守閩、周至善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智能不足之人,並無訴訟能力,原告應具狀聲請並陳報被告二人由何人擔任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不可同一人,亦不可為原告之朋友),並詳列特別代理人之姓名、年籍、戶籍謄本及同意書等資料到院,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