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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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許涴琪
顏琪樺 高錦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被告 陳志堅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1號,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198號、111年度偵字第774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許涴琪、顏琪樺、高錦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