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396號聲請人吳O凡
吳O辰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瓅心
吳學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吳O凡、吳O辰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吳一男 之繼承權一案,未據聲請人吳O凡、吳O辰提出被繼承人之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經本院3次通知命其補正,迄今尚未補正,本院復於113年8月28日開庭調查,聲請人亦無故未到庭,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是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吳O凡、吳O辰之拋棄繼承真意。綜上所述,聲請人吳O凡、吳O辰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