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吳俊瑩 被告 陳怡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4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