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7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瑋恬
林明正 林游素貞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莉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7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