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須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秀鶴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6,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