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38號原告 彭宗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宗燁 、 劉碧荷 、 廖慧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因受騙投資「U幣」所交付之投資款共新臺幣(下同)2,448,000元及利息,嗣為訴之追加,改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前述投資款、該投資款7年來之利息700,000元、律師費用1,200,000元、原告流產及遭受迫害所受精神上損害賠償2,000,000元,全部損害共6,348,000元中之5,000,000元(見本院卷三第406頁、卷四第7頁),其中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00,000元(5,000,000-700,000=4,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5,255元,原告尚應補繳18,3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