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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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龍禾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9,931元,自起息日民國(下同)94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51,561元,及其中本金141,179自起息日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龍禾霖於93年11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51,492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龍禾霖│94年06月25日│至清償日止│於民國104年8月│││99931││起││31日以前,按年│││元││││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龍禾霖│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41179││年12月18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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