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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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段榮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榮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榮宗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7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