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5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呈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林昱呈於民國105年2月26日23時30分許,至告訴人 林聖朕 位在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3住處所屬社區1樓大門外,請該社區警衛轉達「叫林聖朕要小心一點」之恫嚇言語予告訴人,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被告於105年2月27日7時許,趁上開社區住戶自汽車出入口出入開啟鐵門之際,未經同意即乘機侵入上開社區,並經由樓梯間通道往上至12樓樓梯間與頂樓通道間,朝地板及管道設施潑灑紅色油漆,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被告於105年3月15日11時40分許,以上開方式未經同意乘機侵入位在上開社區85之1號12樓由告訴人經營之薪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大門外,朝地板及櫥櫃潑灑藍色油漆,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於105年8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29日新北檢兆暑105偵19789字第33282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可證;嗣被告林昱呈於106年3月2日死亡,則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