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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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樵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305號、105年度偵字第17720號、105年度偵字第18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素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素樵因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規定予以羈押。
惟被告因另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拘役25日確定,亦尚未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於106年3月1日向本院借提被告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上開罪刑,此有該署105年執卯字第10682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106年3月1日)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自106年3月1日起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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