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方 李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月13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6年5月1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增光方李美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32,000元│105年11月5日│MD0000000│││││惠│高雄分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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