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79號原告銘曄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丁○○
參加人台中縣政府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庚○○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院臺訴字第0960087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金釵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