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57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複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庚○○
己○○
參加人台中縣政府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壬○○
辛○○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院臺訴字第0960087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金釵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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