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告i○○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蔡信三複代理人 蔡政勳
A○華被告l○○
Q○○酉○○M○○N○○R○○f○○h○○地○○q○○d○○r○○H○z○○Z○○v○○P○○g○○丙○○訴訟代理人 謝來富 被告s○○
戊○○V○○甲丙○甲戊○甲甲○b○○丁○○訴訟代理人 吳國雄 被告x○○
S○○a○○O○○甲己○p○○甲丁○甲乙○卯○○c○○F○○L○○T○○J○○K○○I○○戌○○G○○j○○法定代理人 鄭振楹 被告乙○○
甲○辛○E○○甲丑○癸○○○甲子○C○A○午○○丑○○辰○○寅○○巳○○未○○申○○天○○玄○○宙○○黃○○宇○○己○○○B○○o○○子○○庚○○e○○法定代理人 鄭張月娥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甲壬○、甲癸○、亥○○○、甲庚○、甲辛○、D○○○為甲寅○○之承受訴訟人;應由t○○、U○○、u○○、w○○、X○○、Y○○、W○○、y○○、壬○○○、m○○、n○○等人為k○○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承受訴訟人即原「被告」甲寅○○、k○○已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即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戶籍查詢資料可參,惟兩造自前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事由發生後,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核卷附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得知甲壬○、甲癸○、亥○○○、甲庚○、甲辛○、D○○○為被承受訴訟人甲寅○○之繼承人,又t○○、U○○、u○○、w○○、X○○、Y○○、W○○、y○○、壬○○○、m○○、n○○等人則為被承受訴訟人k○○之繼承人。該等繼承人應即與原告、其他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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