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號原告 任重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