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邱自烱
邱陳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 律師
杜英達 律師被告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告 鄭禮廷 被告鄭禮廷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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