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犯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8日採尿時回│98年9月18日採尿時回│98年9月7日│││溯72小時內之某時│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19號│第1219號│507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02號│98年度訴字第902號│99年度簡字第1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3日│98年12月23日│99年2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0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01號│99年度簡字第12號││決├────┼──────────┼──────────┼──────────┤││判決確│99年1月26日│99年1月26日│99年3月4日│││定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同左│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15號(編號⒈⒉已定││5713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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