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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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5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3月3日起至135年3月2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業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 李劼峯 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貳筆計215萬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皆為115年3月8日,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債務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8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前揭兩契約之約定,本案貳筆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64,52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貳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3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考,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新內庄││347│建│00│00│88.41│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76│彰化縣花壇鄉長│彰化縣花壇鄉新│加強磚造2層樓│1層:48.96;2層:48.00││全部│││││昇街20巷56號│內庄段347地號│房│;合計: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