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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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庚○○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3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以擔保其本人對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七商業銀行)於87年7月11日經財政部核准受讓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第七商業銀行復於96年1月1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聲請人合併,並以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均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乙○○邀同相對人為共同發票人及連帶保證人,於93年1月16日向第七商業銀行借款兩筆,總計1,704,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則為108年1月16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開債務自98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前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80,64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財政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債務人乙○○已於98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丙○○○、丁○○、戊○○、甲○○均未拋棄繼承,本院遂於99年3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前揭繼承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寄存送達渠等,此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中寮北││649│建│00│00│71.80│全部│重測前:中寮│││││││││││││段中寮小段64│││││││││││││-10地號│└──┴───┴────┴────┴────┴────────┴─┴──┴──┴──────┴─────────┴──────┘┌─────────────────────────────────────────────────────────────┐│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9│彰化縣和美鎮中│彰化縣和美鎮中│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39.20;2層:47.80││全部│重測前:中寮段││││寮里東興路17巷│寮北段649地號│磚造2層│;騎樓:8.60;合計:95│││中寮小段117建││││7號│││.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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