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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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25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43之6
號,有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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