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894號
原   告 企業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
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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