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23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盧國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496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4460元)。
二、請提出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間匯款新台幣460000元至被告所
有郵局帳戶之匯款單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