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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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23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盧國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496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4460元)。
二、請提出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間匯款新台幣460000元至被告所
  有郵局帳戶之匯款單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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