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3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