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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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氏 玉孝 送達代收人 陳肇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正煌 等6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103年度婚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家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