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42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佩珊

陳義方

被告 李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70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8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5日向原告辦理國軍理財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8年4月15日起至110年11月5日止,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044%浮動計算(現為年利率2.889%)按月於每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放款借據(國軍理財貸款專用)、催告函、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帳務明細表、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原告存(放)款牌告利率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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