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立體育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6,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