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8號原告 鍾利珍 被告 黃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上午9時50分,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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