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142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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