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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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康星路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0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星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康星路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