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玉鳳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0+1)×10×34=3,7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103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或薪資單。另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母親謝 曾招治 之101年、10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母親 謝曾招治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且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母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並應說明其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謝曾招治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謝曾招治之扶養費用,及提出謝曾招治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陳報各項必要生活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六、聲請人未具體表明究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置協商方案有困難,是聲請人應具體陳明究係自何時起、因何故無法繼續履行前置協商方案。並應提出前開前置協商方案之證明文件到院。另應詳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所得及支出為何,及如何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之必要生活費用為480,000元,而收入總額為567,000元,是聲請人應詳為說明其聲請更生前兩年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餘額87,000元,係作何使用,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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