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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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伍」應更正為「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伍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漏,爰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