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8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訴訟代理人 陳國川
被 告 姜瑞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
20日下午4點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