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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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8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訴訟代理人  陳國川
被   告  姜瑞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
20日下午4點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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