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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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241號
原   告 德昌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謀宏
訴訟代理人  蔡文清
訴訟代理人  張奉榮
被   告  陳紫晴
被   告  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2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
註:本件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劉淑貞,致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被告陳紫晴如欲聲請傳喚證人 劉文達 作證,應自行偕同
證人於前揭期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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