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白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2152、1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明宗犯竊盜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應補充如下:
㈠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
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
㈡本件被告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仍
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告竊取之財物(價值單位:新臺幣)│對應之犯罪事實│
├──┼────────────────────┼────────┤
│1│ 麥卡倫 12年雪利桶威士忌1瓶(1,980元)│聲請書犯罪事實㈠│
├──┼────────────────────┼────────┤
│2│麥卡倫12年黃金三桶威士忌1瓶(1,980元)│聲請書犯罪事實㈡│
├──┼────────────────────┼────────┤
│3│格蘭菲迪15威士忌1瓶(1,299元)│聲請書犯罪事實㈢│
├──┼────────────────────┼────────┤
│4│黑牌威士忌1瓶(820元)│聲請書犯罪事實㈣│
├──┼────────────────────┼────────┤
│5│百富威士忌1瓶(1,500元)│聲請書犯罪事實㈤│
├──┼────────────────────┼────────┤
│6│金車葛瑪蘭琴酒1瓶(720元)│聲請書犯罪事實㈥│
├──┼────────────────────┼────────┤
│7│東源金門58度高梁酒1瓶(509元)│聲請書犯罪事實㈥│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