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崇勇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崇勇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