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正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正雄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5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