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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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三號聲請人VDGSecurityB.V.(荷蘭商泛登堡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Johannes.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陳鵬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六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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