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232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423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3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3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3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3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3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3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4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4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4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4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4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4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4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25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代表人 魏武盛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沛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均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沛蓉所有之車號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爰依如附表所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係以:如附表所示之罰款,停車費部分幾乎都是已經繳費過的卻又寄發繳費單,又因繳費單是寄到戶籍地,但伊並未住在戶籍地故無法繳費;此外有部分關於違規停車也都沒收到舉發單不知該繳罰款,爰請求減免處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可供參照。而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則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亦即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指異議人各次違規之裁決書,業已分別經原處分機關以郵寄方式送往異議人當時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路○○巷○○號」(以下附表中稱該處為「A」,各次實際送達時間、方式均如附表所示),此有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書暨其送達證書、異議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查(院卷第8-29、38-39、44頁)。是依前揭說明,各該裁決書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自已對異議人生有合法送達之效力,異議人若欲對該等裁定聲明異議,本應於各該寄存送達日之翌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始為合法。惟異議人遲至
100年12月5日始將聲明異議狀交由原處分機關轉送本院而為本件聲明異議,有本件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可佐(院卷第4頁),是本件聲明異議顯逾法定之異議期間,而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五、至異議人固以前詞置辯,惟其是否並未居住於戶籍地乙節,並未經其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參酌,則其所辯是否足採本非無疑。況「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早於89年7月12日即已公布施行(原名「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任何汽車所有人均可依該規定在戶籍地之外增設通信地址以利收受監理單位各項通知;是異議人既明知其並未實際於戶籍地居住,本應依該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增設可供便利收受監理文書之地址,異議人既未如此,則因而所生之不利益自應由其自行承擔,不得反執未實際居住戶籍地而指摘原處分機關之送達有何悖法之處。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於法定異議期間經過後,始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瑕疵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至異議人本次聲明異議之其餘部分(本次異議共21件,除本裁定駁回者外尚有5件),則由本院另行處理(即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247號至100年度交聲字第4251號),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表原處分機關裁決一覽表┌──┬────────┬────┬────────────┬───────────┐│編號│車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裁決書之送達情形│││原處分案號、││違規事實、├────┬──┬───┤││處分內容││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送達日期│送達│送達時│││││罰條例)││處所│戶籍地│├──┼────────┼────┼────────────┼────┼──┼───┤│1│F2F-180、│96.10.17│漢口街一段、│97.09.15│A│A│││ 北監蘆 字第裁46-│14:25│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037640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2│F2F-180、│96.10.19│漢口街一段、│97.09.15│A│A│││北監蘆字第裁46-│14:38│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040766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3│F2F-180、│96.12.03│市○○道○段、│97.11.03│A│A│││北監蘆字第裁46-│09:55│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105259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4│F2F-180、│96.12.20│鄭州路、│97.09.15│A│A│││北監蘆字第裁46-│10:39│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134778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5│F2F-180、│97.05.19│武昌街一段、│98.01.06│A│A│││北監蘆字第裁46-│12:19│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外祖母│││││1AE348804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馮 蔡來和 │││││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代收)│││├──┼────────┼────┼────────────┼────┼──┼───┤│6│F2F-180、│97.05.30│漢口街一段、│98.01.06│A│A│││北監蘆字第裁46-│11:45│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外祖母│││││1AE367213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馮蔡來和 │││││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代收)│││├──┼────────┼────┼────────────┼────┼──┼───┤│7│F2F-180、│97.08.18│鄭州路、│98.04.09│A│A│││北監蘆字第裁46-│10:48│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485961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8│F2F-180、│97.12.23│漢口街一段、│98.12.22│A│A│││北監蘆字第裁46-│11:51│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653915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9│F2F-180、│97.12.24│漢口街一段、│98.12.22│A│A│││北監蘆字第裁46-│09:19│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655433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10│F2F-180、│98.01.21│鄭州路、│98.12.22│A│A│││北監蘆字第裁46-│09:53│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687801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11│F2F-180、│98.02.09│鄭州路、│98.12.22│A│A│││北監蘆字第裁46-│09:32│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700922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12│F2F-180、│98.02.11│鄭州路、│98.12.22│A│A│││北監蘆字第裁46-│09:45│停車方式不依規定、│(寄存)│││││1AD601483號、││第56條第1項第9款││││││處罰鍰1200元││││││├──┼────────┼────┼────────────┼────┼──┼───┤│13│F2F-180、│98.03.13│武昌街一段、│98.12.22│A│A│││北監蘆字第裁46-│15:04│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742563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14│F2F-180、│98.05.12│延平南路、│98.12.22│A│A│││北監蘆字第裁46-│12:25│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822479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15│F2F-180、│98.05.13│延平南路、│98.12.22│A│A│││北監蘆字第裁46-│11:51│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寄存)│││││1AE824087號、││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300元││第56條第2項││││├──┼────────┼────┼────────────┼────┼──┼───┤│16│F2F-180、│97.02.27│鄭州路、│97.11.03│A│A│││北監蘆字第裁46-│09:44│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寄存)│││││A04WR7151號、││停車、││││││處罰鍰1200元││第56條第1項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