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聲請人 楊初興 祭祀公業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楊再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清田
楊登科 楊萬發 楊天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震源 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