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上訴,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上訴人 陳光展 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高雄高分院以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四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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