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82號債權人 許木生 債務人 李增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0,00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5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約定於借款後1個月內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