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   告 仁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宜茵
訴訟代理人  曾仁德
       趙令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8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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