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黎鍾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張雲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之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翁仕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