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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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黎鍾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張雲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之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