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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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3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維昆
陳敬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第㈡項第2點內關於「刑法第338條」應更正為「刑法第339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第㈡項第2點內關於「刑法第338條」之記載,顯係「刑法第339條」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刑法第339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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