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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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88號原告 薛舜文 被告 陳榕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固已依本院裁定補正被告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並提出不起訴處分書節本為憑(見本院卷第33、37頁)。然本院依該址送達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書遭退件,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顯見被告住所非在上開新北市新莊區地址。而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在臺北市文山區,亦有戶籍資料可參,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從而,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