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0號上訴人 林長裕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被上訴人 池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認上訴人所提上訴並未逾上訴期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瑞芝